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保障、退出等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