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8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7年12月24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吉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8年6月1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机制和各项制度。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村(分场、社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征集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并支付合理酬金。
列入本级限制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摄影、录像、录音。个人和单位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或者载体进入市场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的,经公布该项目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公布该项目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乡、镇、村),实行整体性保护,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的生活形态。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依法保障代表性传承人权益,对代表性传承人从事相关活动支付合理劳动补贴。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表彰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开发、生产、经营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费、纳税、信贷等方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一)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工艺品、服饰、食品等产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医药和传统手工技艺;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典籍、文献、曲目、民歌、传说故事、绘画等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
(三)传承和创新马头琴、四弦琴演奏等民族传统表演技艺,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项目的展演;
(四)建立、恢复并有序开放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筑、场所等设施;
(五)利用自治县地名、人名、荣誉称号、县歌、县花等文化载体,扩大文化传播和对外影响;
(六)支持将非物质文化融入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和服务,打造自治县文化旅游品牌;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