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一)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工艺品、服饰、食品等产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医药和传统手工技艺;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典籍、文献、曲目、民歌、传说故事、绘画等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

(三)传承和创新马头琴、四弦琴演奏等民族传统表演技艺,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项目的展演;

(四)建立、恢复并有序开放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筑、场所等设施;

(五)利用自治县地名、人名、荣誉称号、县歌、县花等文化载体,扩大文化传播和对外影响;

(六)支持将非物质文化融入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旅游产品和服务,打造自治县文化旅游品牌;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