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村(分场、社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成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