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的,经公布该项目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公布该项目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