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