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40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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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测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规范与倡导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四)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
(七)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合理消费,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低碳方式出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八)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
(十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二)培育良好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
(十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十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以及其它宠物、动物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携犬出户不束犬链;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七)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学校、医院、超市、影剧院和有禁烟标志公共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
(三)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发放小广告;
(四)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生产、生活垃圾,焚烧祭祀用品;
(五)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
(六)其他破坏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马路,跨越交通护栏;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四)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五)擅自在公共道路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
(八)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不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见义勇为;
(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八)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九)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Chapter 3实施与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公司应当做好现场停放车辆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交警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口,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三)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
(五)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