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测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