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马路,跨越交通护栏;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四)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五)擅自在公共道路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

(八)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