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和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见义勇为;

(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八)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九)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