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交警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口,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三)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
(五)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