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