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7,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19年4月1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做好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
(三)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节俭办理节庆、婚嫁事宜;
(五)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弃置动物尸体;
(六)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不得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得破坏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不得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一)厉行节约,按需点餐,不铺张浪费;
(二)爱惜粮食,提倡"光盘行动";
(三)公共场所用餐时不喧哗吵闹;
(四)不过分劝酒,不酗酒。
(一)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得毁绿种菜;
(三)不得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
(四)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车库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
(七)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八)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二)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三)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健身步道、候车厅、候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违规使用车灯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并按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拒载和欺客;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秩序,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通过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低头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不得损坏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公共设施;
(三)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氛围的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或者对文物进行拍照摄像;
(五)不得污损、破坏宾馆酒店的物品、设施。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行经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过;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文明使用通讯工具;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五)不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八)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十)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十一)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Chapter 3促进激励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道德先进人物。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确认和褒奖,并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等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和表扬奖励。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文明行为和道德先进人物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媒介资源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站台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Chapter 4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中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置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
旅行社、导游和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管理规约的不文明行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及时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