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不得圈占公共绿地,不得毁绿种菜;

(三)不得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

(四)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车库出入口,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

(七)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八)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