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建立好人馆、荣誉墙等道德宣传教育场所。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文明行为和道德先进人物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媒介资源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站台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