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及时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