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五)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弃置动物尸体;

(六)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不得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得破坏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不得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