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7, 2019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9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3月4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主动学习环境保护知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时,应当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在老爷山风景名胜区、大通国家森林公园察汗河景区、鹞子沟景区和大通北川河源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外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经县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地点和范围依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域内砂石料场的规划和管理,依法规范砂石生产加工行为。
县城建成区内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不得新建燃煤供暖设施。
禁止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河沟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处理规划,建立统一、高效的回收体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随意倾倒、遗洒或者丢弃,禁止流向畜禽养殖业。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油烟等排放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油烟等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污染物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