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