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时,应当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