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