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