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文化广场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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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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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文化广场
保护管理规定
(2019年3月27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9年6月1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保护和管理广场,应当遵循公共性、开放性和永久性原则,推进黎族苗族文化内涵、市容环境和时代风貌的有机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各类文化、休闲、健身、娱乐需要,促进宜居环境和美丽小城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遵守广场秩序,文明开展体育锻炼,节约利用场地资源,不得妨碍他人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文体、生态环境、财政、卫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广场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广场建设、保护和管理。
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修改自治县和保城镇城乡总体规划的决定减少广场用地范围和绿地面积或者改变广场使用性质的,可以撤销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分的修改决定,并在审议意见中载明。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场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广场设计规范,与广场功能相适应,与广场景观相协调,重视文化品位和艺术效果。
禁止在广场内建设或者设置商店、餐厅、茶楼等与广场功能无关的商业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
禁止开发利用广场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控制高度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制定和实施日常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广场管理档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为特定健身休闲活动划定区域、时间,在醒目位置标明注意事项;
(三)负责广场内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通道、灯光、标识和其他设施的管理、修复、更换、保养;
(四)负责广场内的绿地、景观、水系、驳岸、喷泉、雕塑、园林设备等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修复、更换、保养;
(五)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水体保持、植被养护、有害生物防治,维护广场活动秩序;
(六)负责防灾减灾设施的日常维护,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防震和安全用电等防灾减灾工作;
(七)根据管理需要,在明显处设置禁止游泳、洗澡、垂钓及水深危险等危险标识牌、警示牌;
(八)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保持干净、整洁;
(九)及时劝阻、制止破坏公共设施、妨碍管理秩序等行为,协助调解群众矛盾;
(十)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和车辆流通的具体情况,确定禁止通行的车辆种类和区域。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明显处设置禁止车辆通行、停放的标志。
(一)组织文化、体育、展览、咨询等公益性活动;
(二)悬挂标语、条幅、充气装置等非广告宣传品;
(三)因广场设施的修复、更换、保养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等进行施工作业;
(五)设置岗亭、移动厕所、健身器材等公共服务设施;
临时占用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结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禁止占用道路、绿地举办与广场功能无关的宣传、咨询、促销等商业活动。
(一)醉酒并伴有暴力倾向、打架斗殴等寻衅滋事的;
(二)猥亵他人或者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六)在广场内洗澡、露宿等扰乱广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护栏、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护栏、树木、草坪上晾晒、吊挂物品;
(三)占用广场道路进行杂耍卖艺、看相算命、职业乞讨、商业推销、兜售物品等活动;
(四)放置或者设置影响他人游览、通行的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广场容貌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广场及相邻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五)焚烧秸秆、落叶、祭祀物品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或者焚烧;
(四)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五)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属于广场绿化工程规划的园林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危害绿化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四)违反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规定,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规定,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