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广场道路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清理场地、恢复原状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危害绿化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