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广场容貌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护栏、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护栏、树木、草坪上晾晒、吊挂物品;
(三)占用广场道路进行杂耍卖艺、看相算命、职业乞讨、商业推销、兜售物品等活动;
(四)放置或者设置影响他人游览、通行的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广场容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