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18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8年10月23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建、城管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应当公布四至边界,标识清晰,并在两种以上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规划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共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确定绿化用地,补足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
(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河(湖)堤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地;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区域内应当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对已经造成山体裸露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旧城区改造中,腾出的一公顷以下土地,应当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现有绿地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由占用方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异地补建。
补建资金和补建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确定。
城市园林绿化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采用自来水浇灌的应当执行最低水价。
城市绿地应当突出植物造景,以乔木为主,多选用经济实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注重常绿树与落叶树配比,提高市(县)树、市(县)花种植比例,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品种,兼顾植物多样性。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内的林荫停车场可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计入一定比例的绿地面积。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公路、铁路等用地或保护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社区小街巷、社区公园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其养护管理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养护管理单位。
因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修剪,并及时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并恢复绿地原状。临时占用绿地内原有树木的移植、绿地占用后的恢复由占用方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一)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三)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四)损毁绿化设施;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六)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
(七)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八)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绿化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取土、挖石、填埋,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因损害绿化行为,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