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现有绿地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由占用方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异地补建。

补建资金和补建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