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公路、铁路等用地或保护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社区小街巷、社区公园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其养护管理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养护管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