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按年度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

(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河(湖)堤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地;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区域内应当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