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收储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