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