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8年10月8日河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保洁员待遇补贴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农村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
Chapter 2垃圾处理
村民负责其承包地、宅基地或者住处的清扫保洁。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村道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可以聘请保洁员负责本村的保洁工作,就保洁区域、分类收集和作业要求等内容与保洁员签订协议。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会议的决定可以向村民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村民委员会筹措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一)有机可堆肥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散养畜禽粪便和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花草、落叶等易腐性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弃的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农药及其包装物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木料和金属等,以及不可回收的纸尿裤、受污染的包装物、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泡沫餐盒餐具、废弃衣物、普通无汞电池和家庭装修废弃物等。
农村生活垃圾详细的分类目录由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废弃的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处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禁止将废弃大件家具或者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县(区)或者乡镇,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市场主体负责实施。
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要求;
(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及时将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到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投放。
任何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
任何人发现非法转移、处理垃圾行为的,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3保障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和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的选址。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选址,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并对居住区影响较小的地区,避免邻近学校、医院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转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堆肥点等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村民回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行。
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执行环卫作业标准,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达标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开监管考核情况。
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