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病死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投放。

任何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