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污染控制和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和运营。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并对居住区影响较小的地区,避免邻近学校、医院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转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堆肥点等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