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机可堆肥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散养畜禽粪便和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花草、落叶等易腐性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弃的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农药及其包装物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前二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木料和金属等,以及不可回收的纸尿裤、受污染的包装物、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泡沫餐盒餐具、废弃衣物、普通无汞电池和家庭装修废弃物等。
农村生活垃圾详细的分类目录由市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