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农村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