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4, 2018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19
- Articles
- 37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本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慈善组织行业规范,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得的款物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一)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按照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四)使用本组织账户;
(五)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个人求助的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赈灾项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终止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以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以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动员干部职工带头参与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通过款物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支持发展城乡社区慈善组织,鼓励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作用,方便群众捐赠。
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给予收费优惠。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培养慈善相关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选择一定数量的慈善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慈善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等工作的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慈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不受理、不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慈善事项的投诉、举报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
(五)干涉慈善组织内部事务,妨碍慈善组织正常活动的;
(六)不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