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更新以下信息: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以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以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