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受理、不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慈善事项的投诉、举报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

(五)干涉慈善组织内部事务,妨碍慈善组织正常活动的;

(六)不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