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