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慈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