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35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经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植物生长发育监测技术和养殖技术;
(二)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监测、土壤改良等技术;
(三)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四)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五)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六)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水土保持技术;
(七)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八)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九)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其他农业技术。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鼓励和支持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合作与交流。
Chapter 2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资金、在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安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一)组织推广农药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二)组织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三)指导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搜集、整理、传播适合本区域的农业技术信息。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省、设区的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定向培养、设立特定岗位或者直接考察聘用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按照规定对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给予补助。
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在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农业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通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等途径,将农业技术推广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负责人、专业大户、生产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创办各类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Chapter 3推广与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托管、订单、互助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工厂化育秧、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系列化服务。
Chapter 4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国家规定的各项用于农业技术进步的资金应当保证落实,并及时到位。省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县级、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一)在乡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积极工作,完成任务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岗位浮动工资;
(二)在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农业科技人员,成绩显著,经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三)新聘用到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待遇。
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申报高级职称的,可以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应当由服务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的;
(四)虚报试验、示范结果的;
(五)虚报推广成果,骗取荣誉的;
(六)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为名牟取暴利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