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科技示范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载体建立健全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按照规定对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给予补助。

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在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农业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