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国家规定的各项用于农业技术进步的资金应当保证落实,并及时到位。省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县级、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