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7, 2018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8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7年12月26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域。
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保护,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农业、林业、旅游、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划定与调整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生态控制线规划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生态控制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重要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永久性绿地;
(六)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生态隔离带;
(七)工矿废弃地和开山塘口的生态修复区;
(八)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水域、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生态控制线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具体分区范围在生态控制线规划中明确。
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纳入生态底线区。
(一)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方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对划定方案修改完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市、县(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一)国家、省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重大民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的调整;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后确需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整的其他情形。
(一)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专家、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调整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并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调整申请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Chapter 3控制与保护
(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必要的配套设施;
(二)符合规划要求、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农业、林业以及大众体育健身设施;
(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穿越或者布置在其中的公用设施;
(四)工矿废弃地、开山塘口等生态修复整治;
(五)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项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的既有合法项目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或者按照原规划继续建设;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通过整改、改变用途或者依法置换等方式解决。确定保留的项目,不得扩建;确需改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永久性绿地。
生态控制线内的相关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生态修复。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在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
(一)生态控制线相关规划的编制;
(二)村庄改造;
(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
(四)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五)生态控制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
(六)与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鼓励、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现场核查、分析报告等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对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单位和个人有关生态控制线管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生态底线区,是指生态资源集中、生态敏感的城乡生态保护和生态维育的核心地区,是城乡生态安全最后的底线;
(二)生态发展区,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者生态较敏感地区,是在满足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