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生态控制线规划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生态控制线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