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调整生态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专家、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调整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并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调整申请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