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

(一)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方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对划定方案修改完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市、县(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