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