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